(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6元(已减半收取),退给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梦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