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