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贾登科与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登科,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15-1号原告贾登科。被告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生力街666号。法定代表人罗爱军,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李娜新。担保人苏大乾。担保人张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登科与被告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告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西区保定市国用(2011)第130600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担保人李娜新所有的冀FXX**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苏大乾、张玉兰共有的坐落于天鹅中路33号法院商住楼X-XXXX号房屋一套。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已生效,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将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并申请解除对其土地所有权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西区保定市国用(2011)第130600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娜新所有的冀FXX**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苏大乾,张玉兰共有的坐落于天鹅中路33号法院商住楼X-XX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