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赵慧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平,赵慧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平,邯郸市天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冠英、郭志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慧转,河北中创广电科技有限公司出纳员。上诉人赵国平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国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国平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国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5元,减半收取5817.5元,由上诉人赵国平负担。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