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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赵慧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平,赵慧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平,邯郸市天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冠英、郭志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慧转,河北中创广电科技有限公司出纳员。上诉人赵国平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国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国平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国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5元,减半收取5817.5元,由上诉人赵国平负担。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