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仲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延安东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东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仲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延安东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崖里坪村。法定代表人高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彬县东昊鸿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县太峪镇景村西。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仲裁字第030号裁决书,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彬县东昊鸿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已向陕西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延安东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延仲裁字第03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