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淄博亿煌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亿煌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淄博亿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46号洪沟木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柳亚煌,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路大桥东侧50米(老干部活动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周文连,总经理。申请人淄博亿煌商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淄博亿煌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郭国瑞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陈志鹏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一辆、蒋国锦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的丰田牌轿车车一辆)。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限公司名下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