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尹艳梅、杜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尹艳梅,杜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子珂,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艳梅。被告:杜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尹艳梅、杜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杜俊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对杜俊的起诉。审 判 长 席 萍人民陪审员 朱亦珍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