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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献县鑫熙蓝吊篮配件有限公司与甄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鑫熙蓝吊篮配件有限公司,甄洪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858号原告献县鑫熙蓝吊篮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杜大海。被告甄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鑫熙蓝吊篮配件有限公司诉甄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鑫熙蓝吊篮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鑫熙蓝吊篮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