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班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班某(曾用名班雀屏),农民。被告黄某甲,农民。原告班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永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金发和人民陪审员黄秀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岑彩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送达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共同生育女儿黄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处婚姻登记。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3月2日,被告不知何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被告离家出走这些年来,没有与原告相互联系,也没有与家人联系,女儿黄某乙由原告独自抚养。现原、被告已经分居8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百达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份,分别用以证明黄某甲于2007年3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以及用以证明原告班某的曾用名为班雀屏。被告黄某甲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对于本案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未作出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号证据百达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份,一份证明与本院依职权在2015年6月2日向被告黄某甲的亲哥黄再迎调查的笔录(其述称黄某甲是其二弟于2007年离家出走,就没有与家人联系了),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去向不明的法律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另一份证明可证明原告班某的曾用名为班雀屏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的事实: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于1989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黄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处婚姻登记。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3月2日,被告不知何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被告离家出走这些年来,没有与原告联系,也没有与家人联系,女儿黄某乙由原告独自抚养。现原、被告已经分居8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以夫妻感情的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好坏是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关键,作为夫妻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彼此尊重,方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从自由恋爱至双方合意而同居生活,随后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育一个女儿黄某乙,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尤其是被告黄某甲不重视情夫妻感情,不尽男人乃至为人之父的担当,不知为何原因离家出走,抛妻弃女,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8年多的时间,没有与原告联系,也没有与家人联系,这些年来让原告含辛茹苦独自抚养女儿。因被告所造成的悲剧,从而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事实,故原告班某诉请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被告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亦未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这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班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班某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才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永江代理审判员 王金发人民陪审员 黄秀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岑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