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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韩永林与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林,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682号原告韩永林,男。被告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体育局*楼*层。法定代表人王军谋,该公司经理。原告韩永林与被告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农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王云、侯小安分别诉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3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永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使农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永林诉称:2013年3月,被告借原告400000元,原告将款转账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归还部分款项后,剩余300000元未还款。后被告将未还利息出具欠条。并对未还款项多次变更合同,2015年2月9日和2014年12月2日的合同中,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200000元和100000元,借款约定3个月,到期三日内全额还清借款及利息,至今未归还本息。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日起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利息均按一分三计算。另包括被告出具欠条中的利息15500元)。被告天使农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天使农业公司借韩永林400000元,韩永林将款转账入天使农业公司指定账户,天使农业公司归还部分款项后,剩余300000元未还款。天使农业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和2015年3月2日向韩永林出具两张欠条载明共欠韩永林利息15500元。后双方于2014年12月2日和2015年2月9日续签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天使农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韩永林分别借款100000元和2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100000元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200000元的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月息13‰,到期三日内全额还清借款及利息。同时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后借款到期,经韩永林索要,该公司至今未归还本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天使农业公司向原告韩永林借款300000元,有借款合同、收据及转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欠条中15500元利息及300000元借款合同签订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天使农业公司偿还原告韩永林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5500元(本金300000元的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起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算,均按月息1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天使农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郭 路人民陪审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