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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洪楼与王亮、潘天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楼,王亮,潘天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孙洪楼。委托代理人花品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被告潘天林。委托代理人赵光亮,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路486号。代表人庄惠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兆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楼与被告王亮、潘天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孙洪楼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