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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6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寅友与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寅友,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706号原告李寅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哲,天津迎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帅,天津迎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公路9168号。法定代表人刘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寅友诉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寅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寅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寅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雨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