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邓福毕与王国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福毕,王国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邓福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乐。被告:王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福毕与被告王国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福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邓福毕负担。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刘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