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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学芳、王玉珍与王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芳。申请执行人:王玉珍。被执行人:王慧云。申请执行人王学芳、王玉珍与被执行人王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学芳、王玉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慧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慧云向申请执行人王学芳、王玉珍支付房屋使用费44000元(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按照每月5500元的标准支付至腾退之日止);腾退出武汉市武昌区南湖都市桃源小区A17号门面房屋,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王学芳、王玉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48元(从2014年8月8日起算至2015年4月22日止,以4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450元、执行费679元,以上款项共计50977元。但被执行人王慧云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慧云的银行存款509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