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雷喜鹏诉杜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雷喜鹏,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杜爱峰,男,生于1969年9月2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雷喜鹏诉杜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杜爱峰的工资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雷喜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爱峰在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