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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雷喜鹏诉杜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雷喜鹏,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杜爱峰,男,生于1969年9月2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雷喜鹏诉杜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杜爱峰的工资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雷喜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爱峰在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