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潘财均与王世富、杨仁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财均,王世富,杨仁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潘财均,男,生于1968年5月1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骥,男,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富,男,生于1962年6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占章,男,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仁恩,男,生于1972年3月1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财均诉被告王世富、杨仁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财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财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财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财均负担。审 判 长 李 为审 判 员 许晓念人民陪审员 石怡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