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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潘财均与王世富、杨仁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财均,王世富,杨仁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潘财均,男,生于1968年5月1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骥,男,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富,男,生于1962年6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占章,男,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仁恩,男,生于1972年3月1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财均诉被告王世富、杨仁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财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财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财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财均负担。审 判 长  李 为审 判 员  许晓念人民陪审员  石怡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