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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吴某、田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某甲,吴某,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某甲,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欣,女,汉族。被申请人吴某(原审原告),女,无职业。原审被告田某乙,女,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田某丙,女,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田某丁,女,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田某戊,男,汉族,无职业。再审申请人田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吴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争议房产是吴某和田风林的共同财产是错误的。房产证是吴某背着田某甲私自将准入通知书改为自己的名字,这份证据是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伪照的,故申请撤销(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要求再审。2、请求依法改判民主路225号4-5-1号房产归申请再审人田某甲所有。被申请人吴某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田某甲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即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是伪照的为由,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经审查,原审是被继承人田风林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225号4-5-1(建筑面积60.03平方米)房产继承纠纷,田某甲在原审中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而不是遗产,被申请人吴某在原审中主张该房产系其与田风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于2006年10月下发给田风林的房屋产权证作为主要证据。田某甲申请再审主张上列房屋产权证是伪照的,缺乏证据支持,其再审事由不成立,故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综上,田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晓葵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蕊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