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5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丽君与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君,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5304号申请执行人:苏丽君,身份证住址在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段向东,系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表人:李华盛。苏丽君申请执行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苏丽君支付货款820122.07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8455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一、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5万元;二、2016年2月8日前被执行人再支付人民币70万元等。协议签定后,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75万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5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