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辉与许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郭辉,男,1988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洛阳市涧西高新区。被告:许会民,男,1978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许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以找不到被告许会民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会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会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对被告许会民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辉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金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