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六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辉与许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郭辉,男,1988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洛阳市涧西高新区。被告:许会民,男,1978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许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以找不到被告许会民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会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会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对被告许会民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辉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金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