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向东与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庄天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徐向东,庄天福,庄晓,邱德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天福。委托代理人蔡来宽、黄玉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向东,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皮慧英、张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庄天福,男,汉族,1951年10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庄晓,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邱德香,女,汉族,1951年6月2日出生。上诉人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向东、原审被告庄天福、原审被告庄晓、原审被告邱德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孔坚审 判 员 林 毅代理审判员 赵梦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健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济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