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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真真与张丕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真真,张丕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韩真真,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丕涛,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韩真真与被告张丕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真真与被告张丕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八月份订婚,2013年1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4月1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冷战。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和孩子都不关心,甚至还曾打孩子,究其原因就是被告重男轻女的思想。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原告于2015年初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原、被告居至今。期间,被告仅仅来过几次,并且每次双方都以争吵收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己经彻底破裂,已经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己负担;三、由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吵架的情况有,但大吵大闹的情况只有两三次,原告称原、被告性格不和不对。原、被告还能继续生活,被告有什么错误都可以改正。打孩子的情况有,是因为孩子有一次差点从床上掉下来,想吓唬孩子,打了孩子的手一下。被告是向原告提过一两次离婚,但当时是因为生活琐事一时生气。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都是再婚,双方以前都没有子女。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八月二十六订婚,2013年1月16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21日(2012年腊用初十)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4月1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婚后开始原、被告感情尚可,后有时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曾开店卖串珠,2013年11月原告去县城进货,当时原告已怀孕,回家时天已黑且电动车没电,原告让被告去接,后被告没有接到原告,就回家了,原告回到娘家后给被告打电话(当时原告在娘家居住),说在娘家,被告到原告娘家后说原告折腾人,原、被告因此事生气。2015年正月,因孩子过生日,原告给被告的父亲要钱买了件衣服和一双鞋,原、被告因此事生气,被告解释称当时里没钱,借钱过的年,当时没争吵。2015年2月原告给孩子买了两罐奶粉,后被告嫌买的多,说一个月一罐就可以,两人因此事生气,被告称当时不知道孩子每个月喝多少奶粉。2015年2月,被告在德州干活,原告去给被告做饭并照看孩子,原告称被告嫌原告伺护不好被告,撵原告走,原告不认可,称原告走是因为想回家看看,后原告走时给被告留了100元,两人因此事生气。2015年5月,原、被告婚生女儿生病住院,住院第七天被告给孩子办出院手续,后因女儿病没好,没有办成,原告称孩子的化验结果没出来被告就急着粉出院手续,对孩子不关心,后被告再没来过医院,两人因此事生气。被告则称当时医生说孩子问题不大了,后来就去打工了。在孩子生病期间,被告因流鼻血,原告想去检查,被告没有跟原告去,两人因此事生气。孩子出院后不久被告叫原告回家,因被告工作危险性大,而给被告找的新工作被告不想去,两人因此事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6月原告生病回家居住了几天,后因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称是因为被告不给她看病,被告则称是因为家庭琐事生气,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能否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冲突,同时原、被告分居时间也较短,不宜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自己的错误自己可以改正,为了两个人的感情及孩子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还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双方应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同时原、被告都是再婚,更应当慎重处理婚姻关系,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真真与被告张丕涛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真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