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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文慧与马维鹏、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慧,马维鹏,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李文慧,女,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榆树市华昌街5委137组。被告马维鹏,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八道街盛世名家一期2栋6单元401室。被告刘丽,女,45岁,汉族,住德惠市八道街盛世名家一期2栋6单元401室。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马维鹏从原告处借款,至今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25.3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5.3万元。本院认为,经向由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向二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系缓交,不予收取。邮寄费108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