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秋、刘军、刘礼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秋,刘军,刘礼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245号申请人王建秋,女,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申请人刘军,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申请人刘礼琴,女,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成都市。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韩永超,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王建秋、刘军、刘礼琴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5)2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建秋、刘军、刘礼琴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达成的编号(2015)2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