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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袁建君与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君,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282号原告袁建君。被告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晓勇。出庭负责人刘平林。原告袁建君诉被告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建君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因村务公开问题引起的政府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议,经本院开庭后予以释明,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君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建君负担。审 判 长  高耀华审 判 员  王新兵人民陪审员  陈久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陈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