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路分社与张福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路分社,张福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路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苏吉良,主任。被执行人张福争,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路分社与被执行人张福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福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11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