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安新县博创鞋业有限公司与孙卓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博创鞋业有限公司,孙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安新县博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法定代表人刘春伟。被告孙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博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白江平人民陪审员 张克松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章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