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商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昆山天寅管业有限公司与王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天寅管业有限公司,王成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商初字第00296号原告昆山天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民秀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其,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国。原告昆山天寅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寅公司”)与被告王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寅公司诉称,原、被告发生业务多年,截止2013年12月10日,经对账,被告认可欠原告货款332480元,向原告立据承诺2014年1月25日前偿还20万元,余款于2014年5月1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货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32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2月10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32480元的事实。被告王成国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原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公司购买管材。2013年12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结欠天寅公司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于2014年春节前(备注:2014年1月25号前)付至贵公司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余款于2014年5月1号前付清。由于被告至今未偿还该货款,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原告的申��,对张健与被告王成国共有的位于昆山市巴城镇品院37号楼房产证号为28××60、28××24的102室房屋中属被告王成国所有的份额价值17万元部分及被告王成国所有的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花园19号楼房产证号为27××68的403室房屋价值17万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3248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天寅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24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6287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8507元,由被告王成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侯建伟代理审判员 陈志娴人民陪审员 韩天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继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