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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蒋武杰与王普选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武杰,王普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61号原告蒋武杰,男,汉族。被告王普选,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蒋武杰与被告王普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蒋武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普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武杰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武杰撤回对被告王普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蒋武杰承担。审判员  崔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