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济���金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701号原告济南金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云,总经理。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步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金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济南金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现金11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