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01208号原告:聂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葛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聂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葛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洪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美凤、邱金娥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袁斌担任记录,并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儿子聂某甲,2001年生育女儿聂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对长辈不孝,且对我不信任,致使我们夫妻经常吵闹,我与被告从2008年一直分居两地,现夫妻感情已破裂。2012年及2014年我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为了缓和夫妻矛盾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一直没有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我们分居时间已长达八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现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不需要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既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6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及小孩的身份情况;(二)民事裁定书2份,旨在证明:原告在2012、2014年曾2次起诉离婚,后为缓和夫妻矛盾撤诉;(三)2014年起诉时开庭笔录1份,旨在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及因在是否一次性给付被告钱款用于购买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上产生分歧而未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未出庭质证,也未向本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的举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属法定机关出具的,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上认证,结合庭审笔录,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经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儿子聂某甲,现就读于某大学四年级;2001年生育女儿聂某乙,现在某中学读初三年级。婚后,双方常为经济原因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及2014年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为了缓和夫妻矛盾撤诉。今年7月7日原告以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女。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自述双方自2008年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近二十三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2年、2014年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为缓和矛盾撤诉,表明双方只要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聂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聂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洪涛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