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鹭与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鹭,林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441号原告黄鹭,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郭宏声(系原告之夫),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宁,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鹭与被告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