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钱伟勋与沈再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伟勋,沈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钱伟勋。被执行人沈再华。申请执行人钱伟勋与被执行人沈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33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00元,尚有500000元未受偿,现查明对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23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