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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璇与被告温彦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璇,温彦龙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郝璇。委托代理人李粉红(原告之母)。被告温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璇与被告温彦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璇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温彦龙已退还订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璇负担。审 判 长  魏秉倩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人民陪审员  马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