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璇与被告温彦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璇,温彦龙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郝璇。委托代理人李粉红(原告之母)。被告温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璇与被告温彦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璇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温彦龙已退还订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璇负担。审 判 长 魏秉倩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人民陪审员 马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