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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田园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田园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212号原告成都田园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职员。被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田园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田园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田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田园公司自��负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