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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雪梅、刘玉珍等与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884-1号申请人冯雪梅。申请人刘玉珍。被申请人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经济开发区光明街西二巷2号。法定代表人黄俊章。担保人陈定树,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漠川乡榜上村委会江西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3241963********。本院受理原告冯雪梅、刘玉珍诉被告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27652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冻结期限二年,冻结至2017年9月15日止。二、查封担保人陈定树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9月1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