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参黎与夏再河、卢参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再河,卢参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梁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系公司员工。被告:夏再河。被告:卢参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参黎、夏再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再河、卢参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再河、卢参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