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法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阳树松申请新化县桑梓镇桑梓煤矿劳动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新法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阳树松,男,1954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新化县桑梓镇桑梓煤矿。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阳树松申请新化县桑梓镇桑梓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新化县桑梓镇桑梓煤矿应支付申请人阳树松案款84361.0元,承担执行费1165.4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化县桑梓镇桑梓煤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新法执字第00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