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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修齐与胡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齐,胡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54号原告:李修齐,女,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胡平,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齐诉被告胡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修齐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