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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长山与郭志辉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山,郭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52—1号申请人刘长山,男,62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郭志辉,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刘长山与被申请人郭志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取回保全金。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志辉所有的吉AZM1**号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刘长山抵押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944829988830039545)存折一枚(存金10000.00元整)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逯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