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孔某甲、孔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甲,男,出生于怀集县,身份证号码:×××11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孔某乙,男,出生于怀集县,身份证号码:×××113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启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与孔铎某、孔隶某、邓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孔某丙、孔某丁两人和孔和某(是孔某乙的弟弟)因交通事故死亡有关为由,先后窜到本县怀城镇的大梨村委会月门村的孔某丙及大梨村委会中心村的孔某丁家中,将孔某丙、孔某丁两家的大门打烂,闯入其家并对孔某丙、孔某丁进行殴打,致两人身上多处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等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烂的木门、钢化门价值人民币376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拘役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以孔某丁、孔某丙两人与孔某乙的弟弟孔和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有关为由,伙同孔铎某、孔隶某、邓某(三人均另案起诉)等人先窜到怀集县怀城镇大梨村委会中心村的孔某丁家中,未经孔某丁同意,打烂孔某丁家的钢化门并强行闯入其住宅内对孔某丁进行殴打,随后又窜到怀城镇大梨村委会月门村的孔某丙家中,未经孔某丙同意,打烂孔某丙家的木门并强行闯入其住宅内对孔某丙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木门和钢化门共价值人民币376元。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孔某甲到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孔某乙到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孔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以及被害人孔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认定的证据如下: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怀公(刑)勘(2012)K4412241551002012090103号、怀公(刑)勘(2012)K441224155100201506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两被害人的住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勘验的情况。二、鉴定意见(一)、怀公(司)鉴(活)字(2012)3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孔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二)、怀价鉴(2012)G-20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损坏的木门、钢化门共价值人民币376元。三、书证材料(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孔和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孔和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二)、谅解书以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孔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以及被害人孔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三)、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四)、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投案自首经过的情况。(五)、新常住人口信息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的身份情况。四、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孔某丙的陈述:2012年7月16日晚上,孔某丁驾驶他的摩托车搭载着我一起从我朋友阿龙处回家,大约0时,我回到家后就睡觉了。4时许,有20多个青年男子踢烂我家的门并进入我的房间,将我从床上拉起来,有人用手抓住我的头发,有人用拳脚对我进行殴打,其中有个人叫“阿驼”,还有人拿木棍、啤酒瓶想打我,但没有打到,一个叫邓某的人拿着我的衣服、鞋子不让我穿,还拿一条绳子要绑我,他们一边打一边将我往外拖,拖到大厅再次进行殴打,几分钟后,其中“阿驼”还用手指着我说:“今天打你的就是我,我叫阿驼,叫你永远记住我。”我被打后,一个叫“阿潮”的人来到我家门口叫他们离开,随后那些青年人散开了,我就问“阿潮”是怎么回事,“阿潮”就对我说在杉树崩的地方出了车祸,后我被孔某甲和“阿潮”等人带到怀集县交警大队去了,我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录完口供后,我才知道他们是怀疑我与交通事故有关打我的。当时孔某丁驾驶的摩托车在途中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当时孔某甲、邓某、“阿驼”、“阿佩”、“阿杰”、“阿潮”等人到了我家的,他们是大梨村委会人。这件事经过村干部的调解,我与孔某丁签署了一份谅解书,谅解了孔铎某等人行为,并且已经收到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经被害人孔某丙的指认,相片组中的2号男子就是孔铎某;相片组中的6号男子就是邓某。(二)、被害人孔某丁的陈述:2012年7月16日23时许,我驾驶一辆二轮男装摩托车搭载同村的孔某丙从怀城镇龙西村回家,当行驶至怀城镇木兰村委会路段时,在此路段处遇见了孔和某驾驶一辆二轮男装摩托车搭载着另外一名男子,由于我驾驶的摩托车车速快,我只是看了他一眼便超过他们的车往前行驶去了,至于后来他们是怎样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就不清楚了。到了4时许,我听到我家门外有人在敲门,于是我起床开门,我刚开门就被二三十名青年人拉到我家门口并将我打了一顿,他们是怀疑在怀城镇木兰村委会路段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因我造成而来晦气的,孔和某的大哥打了我一巴掌并踢了一脚在我的肚子,我伤的并不严重,不需要验伤了,但家中的钢化门被人打烂了。经被害人孔某丁指认,相片组中的11号男子就是阿驼,即孔铎某。五、同案人供述(一)、同案人孔铎某的供述:2012年7月17日凌晨,我听说堂哥孔和某在怀城镇木兰村委会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去到现场时,交警已经在那里了,还看见我堂哥孔和某躺在地上已经死亡,旁边还有一辆男装摩托车倒在地上,在现场我听见堂哥孔某乙以及一些村民说孔和某发生交通事故和孔某丙、孔某丁两人有关,接着我和孔某乙、孔隶某等人去到孔某丁家找孔某丁,我们在门口敲了大概2分钟没有应答,我就用脚踢烂孔某丁家的不锈钢门,这时孔某丁才从家里出来,我就打了孔某丁脸部两巴掌,随后交警就来拉我不准打孔某丁,接着交警就把孔某丁带上车回交警部门调查情况了,交警走后,我就去孔和某家,停留了10分钟后,我就和我的父亲孔某潮一起到孔某丙家,当我到孔某丙家门口见到孔某乙、孔隶某等人已经将孔某丙抓出来,当时我就过去抓住孔某丙的头发并用脚踢孔某丙的腹部两下,然后我们就把孔某丙带到交警的车上,然后我就回家了。(二)、同案人邓某的供述:2012年7月17日4时许,我是最后才到的,我的表兄弟已经在孔某丙的家门口了,我的表兄弟问孔某丙说:“是不是你刚才在怀集县怀城镇木兰村委会高速公路桥下处发生交通事故。”孔某丙说:“是。”我和孔铎某、孔隶某、孔某乙等人一气之下将孔某丙推了几下,当时孔某丙没有倒地,也没有被我们推伤,之后我和表兄弟们回到孔和某家了,不久来了一辆警车将孔某丙带上车,我看见孔某丙的面部及手脚都有擦伤。(三)、同案人孔隶某的供述:2012年7月17日1时许,我和孔某乙、孔某甲、孔铎某、邓某等人因在怀集县怀城镇木兰村委会路段孔和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就一起去到孔某丁家找孔某丁,到了孔某丁家,孔某乙打了孔某丁一巴掌并将拉出公路边,继续问他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与他有关,他说他的摩托车超车后不知道什么回事,在现场,孔铎某、孔某甲、邓某等人都打了孔某丁,和我一起去的孔铎某、孔某乙、孔某甲、邓某等人进入了孔某丁家,孔某丁家的不锈钢门被打烂了,之后我没有去孔某丙家。六、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2012年7月17日凌晨,我接到孔某乙的电话说孔和某在怀集县怀城镇木兰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该事故与孔某丁、孔某丙两人有关,之后我和孔某乙、孔隶某、孔铎某、邓某等人一起去到孔某丁家找他,当时我在门口的公路边,加上光线比较暗,不知道是谁踢烂孔某丁家的不锈钢门进入他家的,孔铎某、孔隶某都有份打了孔某丁,我们去了孔某丁家后又去了孔某丙家找他,我和孔铎某、孔某乙去到孔某丙家后,由孔铎某、孔某乙进入孔某丙的房间,一会后,我就见到孔某丙和孔铎某、孔某乙一起从房间走出客厅,接着我和孔铎某、孔某乙用手推孔某丙,结果将孔某丙推倒在地,然后孔铎某、孔某乙就用脚和拳头打孔某丙,打了一阵之后,我就回家了,我们以为孔和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孔某丁和孔某丙两人撞的,去他们家找他们讨说法的。(二)、被告人孔某乙的供述:2012年7月17日凌晨,我接到电话说孔和某在怀集县怀城镇木兰村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亡了,之后我就去到交通事故现场,见到孔和某已经死亡,同车的人告诉我说回家时见到孔某丁驾车搭载孔某丙回来,我就以为交通事故和孔某丁、孔某丙有关,之后我就和兄弟孔隶某、孔铎某、孔某甲、邓某等人一起到孔某丁家找他讨个说法,我因为拿孔和某的物品回家,所以比孔隶某、孔铎某、孔某甲、邓某等人迟点到孔某丁家,我到了孔某丁家见到孔某丁,用手抓住他的手臂处问他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怎么回事,并打了一巴掌他的面部,他说交通事故不关他的事,孔某丁家的不锈钢门被打烂了。我们去完孔某丁家后又去孔某丙家找孔某丙,我们几个将孔某丙的门推倒,邓某、孔某甲拉着孔某丙,孔铎某打了他,后来经过了解,交通事故确实与他们两个无关,因为当时情绪比较激动,所以做出这样的事情。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认证、质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等人因怀疑孔和某的交通事故与被害人孔某丁、孔某丙有关而在未取得二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孔某丁、孔某丙家中的木门、钢化门损坏并强行闯入孔某丁、孔某丙的住宅内,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一人受轻微伤和木门、钢化门被损坏,价值人民币376元。此事件是因交通事故而引发,二被告人借事殴打他人、损毁财物,但二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寻衅滋事罪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未经两被害人的同意,打烂房门强行闯入住宅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等人共同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据此,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孔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