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民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保萍与陈秀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萍,陈秀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085号原告朱保萍,职工。被告陈秀宝,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萍与被告陈秀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保萍以与被告陈秀宝已协调好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保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保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保萍负担。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