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保萍与陈秀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萍,陈秀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085号原告朱保萍,职工。被告陈秀宝,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萍与被告陈秀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保萍以与被告陈秀宝已协调好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保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保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保萍负担。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