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斌与陈淑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黄斌,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肖勇、马玲玲,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钗,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斌与被告陈淑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斌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黄斌负担。审判员刘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林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