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伍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纪为伟与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为伟,刘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112号原告纪为伟,居民。被告刘春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为伟与被告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为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纪为伟负担。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从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