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奉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黄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