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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奉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黄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