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冷法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仕英与段汉初、蔡景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英,段汉初,蔡景云,谭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635-1号申请执行人刘仕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段汉初。被执行人蔡景云。被执行人谭凯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汉初、蔡景云、谭凯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予自觉履行。2015年5月21日,本院以(2015)冷民二初字第408-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段汉初所有的湘K×××××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现第一顺位申请查封人已就上述车辆的处置与被执行人段汉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本案的申请人刘仕英在参与分配该车变卖款一万元后,书面同意解除该车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汉初所有的湘K×××××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献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