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张某某之父。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张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