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齐利民、赵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霞,齐利民,赵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王晓霞。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齐利民。被告赵宏,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霞诉被告齐利民、赵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晓霞负担。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人民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