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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齐利民、赵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霞,齐利民,赵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王晓霞。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齐利民。被告赵宏,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霞诉被告齐利民、赵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晓霞负担。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人民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