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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李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李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皓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