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李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李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皓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