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美娜诉被告王玉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美娜,王玉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40号原告:白美娜,现住延吉市。被告:王玉祥,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新园街99号。原告白美娜诉被告王玉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美娜��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由原告白美娜负担。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