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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29号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铺锦九眼闸边,组织机构代码66151235-3。法定代表人:郭浩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石永,系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老富头富吉街15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本案诉争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236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付),由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赞枢 来自: